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下地区、建(构)筑物位于岩土质边坡塌滑区、土质边坡1倍边坡高度和岩质边坡0.5倍边坡高度范围的边坡工程。
7.1.2 对坡顶有重要建(构)筑物的下列边坡应优先采用排桩式锚杆挡墙、锚拉式桩板挡墙或抗滑桩板式挡墙等主动受力、变形较小、对边坡稳定性和建筑物地基基础扰动小的支护结构:
    1 建(构)筑物基础置于塌滑区内的边坡;
    2 存在外倾软弱结构面或坡体软弱、开挖后稳定性较差的边坡;
    3 建(构)筑物及管线等对变形控制有较高要求的边坡;
    4 采用其他支护方案在施工期可能降低边坡稳定性的边坡。
7.1.3 对坡顶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管线等可能引发较大变形或危害的边坡工程应加强监测并采取设计和施工措施。当出现可能产生较大危害的变形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843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本条确定了本章的适用范围及坡顶有建(构)筑物时边坡工程的分类。可分为坡顶有既有建(构)筑物的边坡工程、边坡与坡顶建(构)筑物同步施工的边坡工程及坡顶新建建(构)筑物的既有边坡工程。对7度以上地区,可参照本章相关规定并结合地区特点加强处理。
7.1.2 当坡顶邻近有重要建筑物时,支护结构方案选择时应优先选择排桩式锚杆挡墙、锚拉式桩板式挡墙或抗滑桩,其具有受力可靠、边坡变形小、施工期对边坡稳定性和建筑地基基础扰动小的优点,对土质边坡或有外倾结构面的岩质边坡宜采用预应力锚杆,更有利于控制边坡变形,确保坡顶建(构)筑物安全。除按本章优选支护方案外,还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1 边坡开挖对坡顶邻近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不利影响程度;
    2 坡顶邻近建筑物基础形式及距坡顶邻近建筑物的距离;
    3 坡顶邻近建(构)筑物及管线等对边坡变形的接受程度;
    4 施工开挖期边坡的稳定状况及施工安全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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